规章制度

中心简介

规章制度

 

一、

第一条 为了建设文华学院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湖北省教育厅《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试行办法》,结合文华学院关于科研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以作本研究中心的建设标准和管理依据。

第二条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仅是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新平台,也是研究中心所在高校相应研究领域发展水平的标志。按照省文化厅、教育厅的要求,通过建设,使中心成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承研究领域一流的科学研究中心。其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承担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承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同步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非遗校园传承研究方向的人才,带动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省非遗校园传承工作更好地发展。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学生参加调查研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三是面向社会开展以非遗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专门人才库。

3.在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建设方面:通过制定学术研究规划,举办省内、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或派遣访问学者,收集文献资料,促进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络站等措施,成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大数据收集和相关文献保存交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研究课题,为部门行业企业和地方提供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策咨询服务,提供规划、发展建议等措施,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成为省内知名的智库和咨询服务中心。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在管理体制方面,中心由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文化厅共建、文华学院自建。

    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课题研究需要,与相关学院、学科共用文献资料,拥有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

第五条 中心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相关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计划;全面管理中心工作。

2.负责聘任专家、中心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等。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和学校领导汇报中心工作。

第七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2.制定和修改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本中心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加以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省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并确定中心拟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主要议题。

3.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学术骨干会议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文化厅、教育厅备案。

4.学术委员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任何决议、复议必须由有效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中心专兼职人员由文华学院中文系全体教师、相关学部及校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三、项目及成果管理

第九条 中心要主动申报、承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以及教育部等各级项目,并积极从有关部门承揽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使中心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呈增长趋势。

第十条 以中心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围绕中心的非遗校园传承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来确定,也可以申报非遗品牌研究方向的项目。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申请、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鉴定、验收、登记、入档等)是中心工作的重要环节,每位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之前应与中心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课题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课题所要达到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规定课题负责人应做的定期报告,接受课题中期检查的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所出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制。科研课题的人员组合和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中心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文华学院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成果须注明“文华学院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项目经费资助”。没有进行相应标注的成果,不能作为相应课题结题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课题总结,向中心递交总结报告。经中心组织专家会议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递交结题报告。重大科研项目的结题需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召集专家会议对申报结项的科研课题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以无记名打分制进行,满分是100分,专家打分结果的平均值为项目的验收评分。90—100为优,89—6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中心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成果验收、鉴定等,按《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作成果鉴定的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和专家的选聘由中心负责。鉴定工作须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有义务做好科研课题结项后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有保密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有义务做好暂不宜公开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

四、学术会议与交流

第十九条 中心支持中心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学术交流;中心要经常聘请非遗校园传承方向的专家、学者开设讲座,经常举办传承领域内的学术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或国内的学术会议。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单独建立账户,以便评估、审核,中心实行经费独立核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中心提供3年内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第一次拨款5万。

第二十二条 中心每年总建设经费的70%作为项目经费,30%为日常办公经费。项目经费分为中心研究项目匹配经费和成果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建设费、业务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的审批。重点研究项目经费的划拨需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必须由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保证研究课题的按时完成。课题经费由中心签字后支付,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掌管。中心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财务账目公开化,中心定期向中心全体人员通报财务处收支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六、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文献资料主要分置于学院图书馆和中心资料室,图书馆主要广泛收藏种类齐全的非遗方向的书刊资料,中心资料室主要收藏非遗研究和校园传承方向的重要著作、期刊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图书馆配备本方向的信息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征集、采购本方向的书刊目录,并为中心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购买的图书资料和办公设备必须统一纳入中心资料室或办公室集中管理或使用。中心办公室要满足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并配备国际互联网终端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心网站,同时建立文华非遗的微博、微信平台,由中心研究人员带领学生一起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心成员要关注学术动态,并积极提供购书清单,交由图书馆或中心购置。

七、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中心要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 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 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

  3. 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 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 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6. 日常工作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中心大事记等。

  7. 其他档案。

    八、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建立报告制度。以简报形式向省教育厅、省文化厅报告中心的建设情况及年度工作成果、总结等。对中心重大学术活动特别是召开学术会议应在事前向省教育厅、文化厅及学校分管领导和科技处报告。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华学院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文华学院)

                                                                                  2015年12月